刘娟律师亲办案例
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 后续治疗获赔约57万
来源:刘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量:553

20071229日,廖某乘坐黄某(黄某受雇于何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翻车事故致使廖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脑损伤、软组织挫伤等,后经司法鉴定,鉴定为一级伤残。出院后,廖某将何某、黄某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2010310日,二审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廖某损失413201元,黄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后,廖某仍然需要持续治疗,且多次住院,一直需要其妻子护理,其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20134月,廖某委托刘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再次将何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后续治疗费,该案仍然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廖某损失共计566908.25元,黄某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颇费周折,一审审理期间,何某向法院申请对廖某后需治疗与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后期治疗的尿毒症及膀胱结石与原交通事故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治疗与原交通事故疾病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总计1632.86元,其他费用与原交通事故无关。就是这一鉴定结果,令本案在一审败诉,廖某再次委托刘娟律师上诉至中院,最终达成其期望。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廖某的后续治疗费如何认定;2、廖某诉请的护理费应否得到支持;3、廖某的残疾器具辅助费应否得到支持。刘娟律师认为:1廖某后期尿毒症及膀胱结石的治疗费用经鉴定与原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治疗与交通事故疾病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总计1632.86元,其他费用与原交通事故无关。但该鉴定也说明廖某的继发性癫痫大发作、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等属于与原交通事故有关的疾病或并发症,该费用应得到支持。2、廖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此后一直需要其妻子护理照顾。经司法鉴定,其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何某、黄某声称此鉴定意见依凭的是包含廖某自身疾病的书证审查,因此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但纵观此鉴定意见的检验过程,可见司法所不仅审查了廖某最初交通事故后的病历资料,也对廖某本人作了活体检验,并作了分析说明。因此,此鉴定意见是客观准确的,与廖某是否有尿毒症等没有关系。因廖某妻子是农业人口,依据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廖某的护理费为410680元(20534*20)。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出具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证明书》,廖某应当安装此器具。即便该费用没有实际产生,但对于廖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廖某现在还年轻,以后的日子不可能一辈子在轮椅上度过。根据该证明的处理意见,廖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含维修费)及配置器具的康复费等必不可少。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廖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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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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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5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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